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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20 | 點閱數: 434
主旨:瑞明奉嘉義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4 日府民行字第 1050072268 號令核派為嘉義縣竹崎鄉公所代理鄉長,謹遵於 105 年 4 月 15 日接篆視事,敬請惠予指導。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20 | 點閱數: 295
主旨:澎湖縣 105 學年度?葉國小、港子國小、赤馬國小等 3 校計畫辦理裁併,請轉知教師,如欲申請 105 學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前揭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依據澎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50903594 號函辦理。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20 | 點閱數: 318
主旨: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融合教育校區國小部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執行融合教育實驗退場計畫,請轉知教師,如欲申請 105 學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校融合校區國小部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依據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105 年 4 月 14 日竹大附小人字第 1051000163 號函辦理。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20 | 點閱數: 310
主旨: 105 學年度臺東縣崁頂國小紅石分校計畫辦理裁併,請轉知教師,如欲申請 105 學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前揭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東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71849 號函辦理。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341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325
主旨:關於財產申報保險項目更正申報流程簡化事項,惠請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5 年 4 月 6 日法廉字第 10505004410 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函釋意旨,財產申報義務人得以 104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填具更正含括聲明書(如附件 2),向申報資料之「最後保存機關」辦理更新數年度的保險申報資料。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301
主旨:有關各縣市教師經臺閩介聘至高雄市國中小學及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31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531865800 號函辦理。 二、該市規定專任輔導教師須服務滿 7 年,始得轉任其他科別任教。 三、該市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之對象,未包含國立學校,故經由臺閩介聘作業調至該市國立學校附屬國中小教師,不得參加該市市內教師介聘。 四、 105 學年度國立餐旅大學附設餐旅高中(國中部),申請參加臺閩介聘,請有意申請介聘至該校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370
主旨:檢送法務部有關財產申報項目「保險」之函釋一份如附件,請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5 年 3 月 22 日以法廉字第 10505003550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項目「保險」屬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凡儲蓄型、投資型及年金型三種保險,只要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時,不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何人,亦不論已繳保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三、因申報人對保險項目多有誤解,故法務部於 105 年 3 月 22 日以法廉字第 10505003550 號函說明保險之定義、如何申報及申報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申報人俾利其正確申報保險項目。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4 | 點閱數: 279
主旨:修正「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1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辦理。 二、原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一項,請將修正後「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轉知所屬。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3 | 點閱數: 245
主旨:修正「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3 月 29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510379700 號函辦理。 二、原送申請表「申請人簽名蓋章」欄位切結事項第二點誤繕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修正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 三、檢送修正後之「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申請表」。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321
主旨:教育部函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4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0044815 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示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並非教師待遇條例之適(準)用對象;另查「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 12 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申請提敘薪級,且聘期內取得新資格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代理教師敘薪。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341
主旨: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函知 105 學年度可能因減班而產生超額教師,請轉知貴校有意申請介聘他縣市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依據嘉義市政府 105 年 3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 1055010771 號函辦理。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06 | 點閱數: 434
主旨:本縣 105 學年度大埔國小永興分校等 15 校裁併或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詳如說明,請貴府轉知所轄學校教師,如欲申請 105 學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前揭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 105 學年度大埔國小永興分校辦理自發性轉型(裁併)。 二、本縣 105 學年度太平國小、太興國小、豐山國小及仁和國小等 4 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指定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另預計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計有美林國小、隙頂國小、民和國小、內甕國小、貴林國小、松梅國小、鹿草國小、竹園國小、後塘國小、碧潭國小及大埔國小等。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06 | 點閱數: 363
主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4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5076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5076C 號函辦理。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06 | 點閱數: 302
主旨:國立臺中啟明學校 105 學年度國中部及國小部恐因招生人數不足,有減班之虞,請轉知貴校教師於參加 105 年臺閩地區國中小教師介聘時審慎選填志願,以免因介聘該校而產生超額損及其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中啟明學校 105 年 3 月 29 日中明(人)字第 1050001795 號函辦理。 二、近年來該校國中部及國小部學生因受少子化衝擊,招生人數急速萎縮下降,致減班減額,產生超額教師情形嚴重,為免影響國中小特殊教育班教師介聘權益,請轉知貴校教師於參加 105 年臺閩地區國中小教師介聘時審慎選填志願。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06 | 點閱數: 305
主旨:檢送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02811 號函辦理。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3-30 | 點閱數: 400
主旨:檢送「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3 月 23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509451900 號函辦理。 二、檢附「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會議紀錄」、「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3-28 | 點閱數: 261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提供公教員工及其親屬合適的高齡保險方案,業錄選推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送之「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守護公教長期照顧健康保險」2 方案,請查照轉知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330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