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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322

主旨:教育部函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4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0044815 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示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並非教師待遇條例之適(準)用對象;另查「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 12 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申請提敘薪級,且聘期內取得新資格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代理教師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