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財產申報保險項目更正申報流程簡化事項,惠請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5 年 4 月 6 日法廉字第 10505004410 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函釋意旨,財產申報義務人得以 104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填具更正含括聲明書(如附件 2),向申報資料之「最後保存機關」辦理更新數年度的保險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