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4 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4 時)得擔任校內自辦中低年級之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並請領課後照顧服務班鐘點費,且不受兼代課節數限制;另,校內自辦類此學童課後相關學習活動(如夜光天使、學習扶助等),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