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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jcps - 人事室 | 2023-11-28 | 點閱數: 92

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小學教師受聘主任資格疑義: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甄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倘依據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前之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就國中小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 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前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如有符合(二)廢止資格,依甄選辦法第 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 3 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爰此類人員最近 3 年若無上開情形,得以重新參加主任甄選。 是類人員得以重新參加主任甄選之時間,茲因上開甄選辦法第 7 條為消極資格要件,依甄選報名日回溯 3 年計算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