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 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一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7 月 22 日衛部口字第 1112060158C 號 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