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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沈季芬 - 學務處 | 2017-03-16 | 點閱數: 337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 年人用流感 A/H5N1 疫苗
自願接種計畫」,請鼓勵有機會接觸禽流感 H5N1 病毒之研
究人員或學生經醫師評估後施打疫苗。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3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60022484 號函辦理。
二、鑑於目前國際間人類感染 H5N1 流感疫情雖有趨緩但仍持續發生,為保護可能接觸到 H5N1 流感病毒之人員,以及第一線醫事/防檢疫人員及禽畜相關業者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爰延續辦理旨揭計畫。
三、有關該計畫執行重點事項摘述如下(「106 年人用流感 A/H5N1 疫苗自願接種計畫」及「計畫問與答」詳如附件 2 、附件 3):(一)實施期間:本年 3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已接種第一劑,未於本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第二劑者,可於本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接種)。(二)接種對象: 18 歲以上之「高病原性禽流感 H5N1 病毒操作人員、醫事防疫人員、禽畜相關業者、海岸巡、機場、港口安檢及關務人員,或預定前往 H5N1 禽流感發生國家之民眾」,有自願接種意願,且過去未完成接種 2 劑人用流感 A/H5N1 疫苗者。
(三)接種地點:衛生福利部醫院、該署旅遊醫學合約醫院,以及衛生局指定之縣/市立醫院及衛生所。
(四)疫苗種類:單劑型不活化疫苗,含佐劑。
(五)接種劑次:首次接種者須接種 2 劑, 2 劑間隔為 21 日以上;過去曾接種過 1 劑者,可補接種 1 劑;接種史不明者,
視為未接種,可接種 2 劑。(六)費用:疫苗經費由該署支應,其餘費用依各縣市所定之收費標準收取,惟配合公共衛生措施,得因地制宜調整訂定。
四、檢附「106 年人用流感 A/H5N1 疫苗自願接種計畫各部會協助通知/溝通之對象一覽表」(如附件 4),請轉知相關人員接種訊息並鼓勵其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