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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3-14 | 點閱數: 321
主旨:教育部函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422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註:請同仁特別注意:教師進修需經學校同意(依據教育部 86.06.07 台人一字第 86049910 號函: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如有違反除依相關規定懲處外,亦將影響各位改敘適用新法或舊法,請同仁務必於進修前向人事室詢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