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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3-08 | 點閱數: 377
主旨:有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育部,其轄屬學校教師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列入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025624A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獎勵要點第 4 點:第 2 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三、又第 6 點規定,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四、該案教師 97 學年度之職前代理教師年資,係自 97 年 9 月 1 日起至 98 年 7 月 31 日止,其未自 8 月起聘係因 97 學年度 8 月 30 日及 31 日為假日,爰順延自 9 月 1 日為起聘日,教育部同意該師因遇假日起聘日順延而導致月份未連續之情形,仍視為同連續。
五、嗣後倘因同一情事導致月份未連續,請依說明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