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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6-03-07 | 點閱數: 513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復長期代理教師聘期 6 個月以上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5 年 1 月 27 日嘉阿十國人字第 1050000356 號函暨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6396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是以,所詢長期代理教師非屬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