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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5-10-28 | 點閱數: 305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4993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注意:此次修正係針對雙生兒以上生育給付改由公保支付,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