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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5-07-22 | 點閱數: 428

主旨:有關教育部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96614 號函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請各校轉知所屬學校教師,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辦理換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