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9 日臺人(二)字第 1000216418 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爰渠等人員於下班時間、未動用工作場所資源下,尊重其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仍應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揭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