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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1-12-22 | 點閱數: 114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2 日臺人(三)字第 1000216872 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部函意旨,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