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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1-12-22 | 點閱數: 576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12 月 8 日局考字第 10000564691 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附表適用範圍規定,未來將「電影院」納入「藝文圖書業」之範圍,另「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弱勢產業」納入「其他觀光服務業」之細項分類中「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之範圍。倘對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申請及審核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交通部觀光局洽辦(電話: 02-23491500)。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