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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遊客 - 人事室 | 2014-10-09 | 點閱數: 393

主旨:為統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核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如擬申請於 104 年 2 月 1 日自願退休者(含 55 歲),請於本( 103 )年 10 月 7 日至 10 月 16 日前,函報縣府同意後,復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辦理退休事宜(學校公務人員於 104 年 7 月 31 日前自願退休者一併報送)。

二、請於本年 10 月 15 日前檢附下列證件逕送本校人事室辦理:
(一)任職經歷證件 1 冊,請以 A4 資料夾分別將任職所有之「派令或聘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考核成績通知書暨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明或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或軍校畢業證書」等正本依序排列,俾利審核;並影印該員歷年服務證明書及最近 1 年考績通知書各 1 份。倘具有兵役代理(課)教師或懸缺代理(課)教師且連續滿 3 個月之年資,請務必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另有關幼教教師可採計納編前年資者,請再檢附「相關科系畢(結)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服務證明或縣府核備進用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及縣府核准學校設立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等正本,並影印 1 份送本室辦理。
(二)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 1 張。
(三)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

三、因該次調查係針對未於前一學年度調查時即提出預計退休之同仁,故是否核准退休須俟縣府退休同意公文核准後,本室始得辦理退休申請案件送府辦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