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0 年 9 月 28 日院授人考字第 10000526682 號函
辦理。
二、本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又為民服務機關(構)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由主管機關
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由勞資雙
方協商處理。
三、鑒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規劃各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草案)仍依
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行政機關紀
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之規定辦理;於上開條例
草案未完成立法前,自 101 年起該院於當年 9 月底前公告次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