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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季芬 - 人事室 | 2011-09-27 | 點閱數: 618

銓敘部研商「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如何認定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全職工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1 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 日部退三字第 10034
2285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係對於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是否屬銓
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033440712 號令(本府前以 1
00 年 5 月 11 日府人福字第 1000036089 號函轉在案,諒達)所
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之範疇進行討論與決議並獲結論,請依下列認定原則覈
實辦理:
(一)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
經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應屬銓敘部
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
之各類臨時職務」。
(二)各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4 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
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
之職務,或因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
職務,均非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與編制
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但支(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之期間,其連續任職
期間應以「6 個月」為限(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
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超過
6 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至實際離職之日止;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 6 個
月者,亦同。
(三)各機關(構)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
期間未逾 1 個月者,非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以同
一年度累計不得逾 6 個月為限,超過 6 個月期限者,自超
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三、檢附前開函影本 1 份,會議紀錄電子檔案請至本府人事處
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下載參考運用。
嘉義縣政府 100 年 09 月 15 日府人福字第 100016389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