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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季芬 - 人事室 | 2011-09-26 | 點閱數: 547

有關公務員詐領差旅費案例一則,請同仁參閱並引為借鑑。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
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 22 條略以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二、據 100 年 8 月 30 日自由時報 B4 版報載略以,有關交通部公路
總局西濱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某公務員涉嫌在 99 年 7 月至
同年 10 月間涉嫌詐領 7 次差旅費共 2,282 元,被查獲移送法
辦,檢方指出渠偽填出差,實際卻是返回住所,依偽造文
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等罪起訴云云。爰差旅費之請
領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請同仁切勿以身
試法。
嘉義縣政府 100 年 09 月 08 日府人考字第 100016039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