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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季芬 - 人事室 | 2011-09-26 | 點閱數: 550

有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方式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2 日臺人(二)字第 1000153199 號函辦
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
「(第 1 項)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 9 人至 17 人組成,除掌理
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
表 1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
互推 1 人為主席,任期 1 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 20 人之學
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 5 人,其中當然委員
至多 2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第 2 項)
委員每滿 3 人應有 1 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
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第 3 項)任一性別委
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 4 項)委員之任
期自當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止。…」。
三、依上開規定意旨,「教師會代表」係由教師會推派代表 1
人擔任,並採任期制,爰應由固定人員擔任,尚不得任意
更動代表。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嘉義縣政府 100 年 09 月 07 日府人考字第 100015732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