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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 - 校長室 | 2020-04-28 | 點閱數: 326

 

戶籍或學籍設於本縣之 108學年度國民小學具備語文或數理資賦優異特質之應屆畢業生,且國中教育階段就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經國小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具備資賦優異特質者,得依管道一(測驗方式)或管道二(書面審查方式)提出申請,其申請資格為:

     一、申請管道一者,其學科成績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申請語文類資優鑑定者,國小六年級上學期國語、英語之學期成績皆需達「甲等」,且至少需有一領域達「優等」。

(二)申請數理類資優鑑定者,國小六年級上學期數學、自然之學期成績皆需達「甲等」,且至少需有一領域達「優等」。

二、申請管道二者,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6條第二項第二、三、四款規定標準,具有全國或國際競賽前三等獎、學術研究單位推薦資料、研究報告等。

如果有要提出申請者,可參閱簡章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