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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遊客 - 人事室 | 2014-11-24 | 點閱數: 392

主旨:行政院業已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請確實審核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府 103 年 6 月 3 日府人福字第 1030104009 號函及 103 年 6 月 25 日府人福字第 1030119117 號函,諒達。
二、按旨揭補助表限制二、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邇來有部分機關(學校)因當事人或業務承辦人誤解規定,致核發錯誤,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生活津貼生育補助之申請審核作業,以避免影響核發生育補助之正確性。